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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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林郃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644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6月止,共
積欠電信費6,64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依據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
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若
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
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
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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