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(2026-04-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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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3
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
債 務 人 許媚茹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林政杰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富傑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附件一:更生方案分配表編號1中關於「台北富邦商無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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