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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(2026-04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3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
債  務  人  許媚茹  

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債  權  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
代  理  人  林政杰  
債  權  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


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

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債  權  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
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代  理  人  楊富傑  
債  權  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
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附件一:更生方案分配表編號1中關於「台北富邦商無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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