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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8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楊京彥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
    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  為起訴。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
   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存
    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
    轄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
    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宜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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