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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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簡怡菁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7,500元,及其
中452,948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0.6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9,199元,及其中86,994元自民國1
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52計算之利
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1,123元,及其中170,034元自民
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91計算之
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,541元,及其中⑴43,584元自民國
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之
利息,及其中⑵16,408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㈤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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