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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8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簡怡菁  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7,500元,及其
      中452,948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  分之10.65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9,199元,及其中86,994元自民國1
      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52計算之利
      息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1,123元,及其中170,034元自民
      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91計算之
      利息。
 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,541元,及其中⑴43,584元自民國
      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之
      利息,及其中⑵16,408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
  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㈤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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