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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4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李承祐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76,969元,及自民
    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  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,852元:
    ㈠及其中本金33,220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
  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62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㈡及其中本金46,896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
  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62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㈢及其中本金19,788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
  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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