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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莊永裕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
    權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莊永裕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其
   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
    負債務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,並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13年7月3日向請人借款2
    10萬元,惟未依約履行還款,尚餘本金210萬元及利息、違
    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
   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房屋貸款契約書、放款帳卡、繳款催
    告書及郵政函件存根聯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本院
    並於114年10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
    述意見,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
   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   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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