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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(2026-03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
債  務  人  郭美蘭  
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
    財團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要
    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
    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
   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得作
   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保險法第123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郭美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
   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
    卷足憑。次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分別依第三人
  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1日(本院收狀
    日為114年7月14日)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
    23日(本院收狀日為114年7月24日)函報本院其保單之解約
    金均未逾新臺幣(下同)149,357元,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
   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
    之六個月金額中之最高標準,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
    定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此有上列第三人南山
   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南壽保單字第11
    40037386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3日國
    壽字第1140077980號函在卷可稽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    98條第2項規定,禁止扣押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。綜上
    所述,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
    財產範圍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: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
編號 財產 種類 財產內容 (計算至114年6月23日止之解約金) 財產價值(新臺幣) 1 保單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) 5,891元 2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守護保本定期保險) 225元 3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滿人生312) 56,206元 4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鑫彩終身壽險) 4,635元 5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新真守護平安終身保險) 80,6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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