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(2026-03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5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
債 務 人 郭美蘭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。
理 由
一、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
財團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要
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
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
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得作
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保險法第123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郭美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
卷足憑。次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分別依第三人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1日(本院收狀
日為114年7月14日)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
23日(本院收狀日為114年7月24日)函報本院其保單之解約
金均未逾新臺幣(下同)149,357元,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
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
之六個月金額中之最高標準,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
定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此有上列第三人南山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南壽保單字第11
40037386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3日國
壽字第1140077980號函在卷可稽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98條第2項規定,禁止扣押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。綜上
所述,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
財產範圍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: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
編號 財產 種類 財產內容 (計算至114年6月23日止之解約金) 財產價值(新臺幣) 1 保單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) 5,891元 2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守護保本定期保險) 225元 3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滿人生312) 56,206元 4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鑫彩終身壽險) 4,635元 5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新真守護平安終身保險) 80,6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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