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LDV 給付票款(2025-11-30)
一般民事糾紛
ILDV
2025-11-3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446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債 務 人 張駿懌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,請
求函查勞保、郵政存款、保險契約等資料,惟查債務人之住
所地係在花蓮縣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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