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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LDV 給付票款(2025-1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ILDV 2025-11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446號
債  權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  理  人  戴安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債  務  人  張駿懌 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0號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 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,請
    求函查勞保、郵政存款、保險契約等資料,惟查債務人之住
    所地係在花蓮縣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   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
   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30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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