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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(2026-03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
債  務  人  章素粉  
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	郭明鑑  

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
代  理  人  陳祉霖  
債  權  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。次
   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未選任監督人或
    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,有關法院及監督
    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。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、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裁定開
    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足
    憑;次查,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係依據本院114年7月4日
    宜院深民至113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函文:就臺灣臺北地方
    法院已將債務人所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
    00000000-00號及Z000000000-00號保單終止後之解約金新臺
    幣211,163元解送到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。經臺灣臺北地方
    法院於114年2月25日將上開款項解送到院、製作成分配表、
    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,此有卷附之分配綜合匯款
    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。故,依據上開處分方案,即應
    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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