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(2026-01-0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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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
債 務 人 章素粉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陳祉霖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張簡旭文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章素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,應予認可。
理 由
一、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,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
,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;前項分配,管理人應作成分配
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;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
可,並公告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123
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本條例第16條第5
項規定,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未選任監
督人或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,有關法院
及監督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程序中由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將執行所得案款解送到院,是並未選任清算
管理人為清算財產之變價,本院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
後,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,由本院依本
院114年11月3日公告之確定債權表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
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並予以裁定認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本件裁定公告後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4項規定
,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法院
提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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