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(2025-12-01)
消費/小額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聲明異議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聲明異議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珊珊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余國佑
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江芷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
民國114年10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人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內提出異議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又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
權人,復為同條第2 項所規定。
二、本件異議意旨略以:本院編制債權表中編號7余國佑之私人
借貸債權,若未提出合於消費借貸關係成立之必要證明,應
剔除該債權,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清算時即提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
年9月27日簽立之無抵押品借款契約書、本票,並於借款契
約書上第一點載明就所借款項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付債務人親
自收訖,已合於消費借貸之成立要件,是債權人就此部分聲
明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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