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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(2025-12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聲明異議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

聲明異議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王珊珊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余國佑  


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江芷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
民國114年10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明異議人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   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   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    內提出異議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    又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
    權人,復為同條第2 項所規定。
二、本件異議意旨略以:本院編制債權表中編號7余國佑之私人
    借貸債權,若未提出合於消費借貸關係成立之必要證明,應
    剔除該債權,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清算時即提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
    年9月27日簽立之無抵押品借款契約書、本票,並於借款契
    約書上第一點載明就所借款項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付債務人親
    自收訖,已合於消費借貸之成立要件,是債權人就此部分聲
    明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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