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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虎小字第4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
被      告  王學貴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733元,及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民
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
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 法 官 林珈文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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