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虎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王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733元,及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