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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花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花小字第67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張毓麟  
            白富中  

被      告  王至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73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,7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
   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,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
    為假執行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500元(第一
    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承芳  
附表:(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   
編號  1 項目  信用卡款 申請日  民國112年4月14日 利息 計息本金 6,661元  週年利率 13.5%  起訖日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計息本金 33,069元  週年利率 15%  起訖日 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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