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花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花小字第62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
被 告 吳喬娜
吳摩西
林美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,5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,5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
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,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
為假執行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500元(第一
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承芳
附表:(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
編號 1 項目 就學貸款 申請日 民國103至106年 計息本金 84,575元 利息 週年利率 1.775% 起訖日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週年利率 2.775% 起訖日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.1775% 起訖日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週年利率 0.2775% 起訖日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週年利率 0.555% 起訖日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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