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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花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花小字第44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張毓麟  

被      告  陳佳新  

            屠怡婷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,14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,1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彥廷
附表:
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40,14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.775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.1775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.2775計算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.555計算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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