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10
案號:玉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蕭文即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011元,及其中新臺幣37,679元自民國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,0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