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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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麗妃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或債
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盧麗妃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,而無當事
人能力,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
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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