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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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04號
原 告 陳筑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
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
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
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
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
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51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
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然原告未表明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
之利益,致本院無從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
說明其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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