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進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   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    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或債
   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曾進基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死亡,而無當事
    人能力,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債
    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