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張清福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8,770元,及其中
24,622元自民國(下同)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,769元,及自95年6月29日起至1
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息,暨自110
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
暨自9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