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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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倪妙華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,269元,及自
民國96年4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9.68計算,及自110年7月2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9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,969元,及自96年1月30日起
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,及自104年9
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,719元,及其中99,087元自9
6年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98
計算,及自104年9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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