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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7號
異  議  人  洪曉芬  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,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    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1
    15年3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異議期
    間業於115年4月20日屆滿(原期間末日115年4月19日為星期
    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延長至次日),惟異議人遲於115年
    4月21日始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,依首開
    規定,顯逾法定不變期間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、第95條、第78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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