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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家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6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(被代位人甲OO),原告起
    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按被代
    位人甲OO之法定應繼份(8分之1,被繼承人乙OO)、土地公
    告現值(原告主張遺產)新臺幣(下同)3,101,366元而為
    計算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7,670元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
   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5,270元,扣
    除已繳4,750元,尚應補繳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    逾期未補,即駁回訴訟,特此裁定。
二、此外,被繼承人乙OO之遺產(含原告主張之土地)於民國11
    4年12月31日經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判決分割,併此
    陳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 法  官     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  駱亦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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