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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家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27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孫東丞  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臺貞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
    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按被代位
    人葉怡如之法定應繼份(4分之1,被繼承人葉豐偉)、土地
    公告現值(遺產價額)新臺幣(下同)1,500,700元而為計
    算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,175元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
    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4,080元(修正
    前舊法),扣除已繳1,000元,尚應補繳3,080元。茲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
   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訴訟,特此裁定。
二、此外,原繼承人葉簡岩光死亡後,其繼承人簡美妹於繼承後
    死亡,並請原告查報簡美妹之繼承人,以書狀補正被告、各
    繼承人之法定應繼份(被繼承人葉豐偉),暨提出更正後之
    起訴狀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 法  官  范坤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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