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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649號
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少奇 住同上 
債 務 人 楊一得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○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    法院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。而強制執行事
    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並未表明
    應執行之標的物,其所在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
    中市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非在本院轄
    區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
    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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