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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
債  權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代  理  人  戴安妤  
第  三  人  楊昕穎  
法定代理人  楊佳峰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與債務人楊昕穎即黃雅翎之繼承人間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製作
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
    明文。  
二、本件,經查債權人雖於114年10月9日聲請對「債務人楊昕穎
    即黃雅翎之繼承人」,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核發支付
    命令。惟,查第三人楊昕穎,早於114年7月31日已拋棄繼承
    ,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28號准予備查在案,有本院公
    告函1件附卷可稽。故,第三人楊昕穎既因拋棄繼承,而非
    債務人黃雅翎之繼承人。本件送達不生效力,主文所示原所
    核發對於第三人楊昕穎之確定證明書,自應予撤銷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新台幣1000元。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5  年  3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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