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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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代 理 人 戴安妤
第 三 人 楊昕穎
法定代理人 楊佳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與債務人楊昕穎即黃雅翎之繼承人間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製作
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,經查債權人雖於114年10月9日聲請對「債務人楊昕穎
即黃雅翎之繼承人」,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核發支付
命令。惟,查第三人楊昕穎,早於114年7月31日已拋棄繼承
,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28號准予備查在案,有本院公
告函1件附卷可稽。故,第三人楊昕穎既因拋棄繼承,而非
債務人黃雅翎之繼承人。本件送達不生效力,主文所示原所
核發對於第三人楊昕穎之確定證明書,自應予撤銷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新台幣1000元。 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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