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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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潘美玲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7,131元,及其中
70,734元自民國(下同)95年6月23日起至114年8月31日
止,按年息百分19.98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,156元,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
1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年9
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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