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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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岡補字第13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易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887元
(計算式:請求給付之數額53,993元+其中3,166元、46,833元自
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日止,分別按週
年利率15%、13.5%計算之利息894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蔡宜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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