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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48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昆賢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327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岡山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蔡淑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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