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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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24
案號:岡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岡小字第61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
被 告 陳佳吟
陳柏翔
陳梓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發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伍元自民
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發之遺產
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 記 官 蔡宜伶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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