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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2-24 案號:岡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岡小字第61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
被      告  陳佳吟  
            陳柏翔  
            陳梓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發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伍元自民
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發之遺產
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宜伶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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