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13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13
案號:岡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4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顏妃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一一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 合計 1,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