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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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岡補字第86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庠鈞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675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蔡宜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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