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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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51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豪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5,7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
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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