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豐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小字第181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址同上
被 告 呂孟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
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
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