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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豐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小字第18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  址同上



被      告  呂孟倫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
   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
    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    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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