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豐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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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80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
被 告 陳竹君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4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69,422元【計算式:63,856+5,566(計算式如附
表)=69,422】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
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4,601元 113年10月21日 114年7月10日 (263/365) 6.66% 220.8元 2 利息 22,210元 113年10月21日 114年7月10日 (263/365) 13.5% 2,160.45元 3 利息 2,410元 113年10月21日 114年7月10日 (263/365) 15% 260.48元 4 利息 28,256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7月10日 (247/365) 13.5% 2,581.36元 5 利息 3,380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7月10日 (247/365) 15% 343.09元 合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5,5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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