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豐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李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,604元,及其中新臺幣63,373元自民國 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;暨 其中新臺幣15,852元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