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3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豐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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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小字第108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址同上
被 告 謝雨庭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,有個人戶籍
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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