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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7 案號:豐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105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子安  
            宋坤龍  
被      告  王馨儀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,97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紀俊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13,475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5計算。 2 32,608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62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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