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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冠竹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
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
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56,945元【本金54,162元+已結算之費用、利息、違約
金2,536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4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56,9
45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
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伃倩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41,420元 114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16日 4.88 127元 2 利息 12,742元 114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16日 15 120元 小計      24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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