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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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21號
原 告 謝佩勳
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
被 告 宸亘文創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芝伊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1,500元。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
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
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
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
文。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(下
稱三貝德公司)及被告宸亘文創事業有限公司(下稱宸亘公司)
應給付原告4,330元、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仲信公
司)應給付原告25,980元,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,310元(
計算式:4,330元+25,980元=30,310元)。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
認被告三貝德公司及被告宸亘公司對原告簽訂之升學王課程買賣
契約(下稱系爭買賣契約)衍生之債權不存在,第2項請求被告
仲信公司應給付原告8,660元,並確認被告仲信公司對原告第7期
至第35期繳費單、每期4,330元債權不存在,自經濟上觀之,其
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155,880元(即系爭買賣契約之商品總金額)。因先位與
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,依上
開規定,應擇高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,88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,500元,尚應
補繳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
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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