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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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20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黃詩喬發支付命令,惟
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0,181元(含本金283,047元,
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7日之利息7,
134元、違約金39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
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6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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