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92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
蔡孟如
被 告 鄒運瑄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992元,及其中新臺幣58,974元自民國
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5計算之利息
,及其中新臺幣230元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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