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鳳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37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            蔡孟如  
被      告  盧翰俊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80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,8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附表:
編號  本 金 (新臺幣)    利 息    違 約 金  1 35,804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計算之利息。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