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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06 案號:鳳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108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
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
被      告  張意涵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
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 6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訴訟費用計算式     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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