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3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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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71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宏銘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8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
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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