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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71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宏銘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8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
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3     月     3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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