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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1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80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能嘉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6,125元【計算式:本
金211,915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費用12,702元+起訴前已
發生之利息1,508元(以本金187,354元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
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、以本
金24,561元自114年8月2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0日
止按週年利率1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226,125元】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2,69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4 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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