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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朴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朴小字第4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
被      告  黃玉容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011元,及其中新臺幣3,160元自民國1
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8計算之利息;
及其中新臺幣16,629元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12.62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
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柏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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