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 解除電信契約等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46號
聲  請  人
即  原  告  王瀞瑩  
相  對  人
即  被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電信契約等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,民事訴訟法第1條
   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    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」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4日,在被告之台
    北板橋新埔直營門市購買iPhone 16 pro Max,手機交付時
    外盒已有損傷,被告復拒絕提供監視器畫面,僅能提起本訴
    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中正區,而依原告所述其
    乃於被告直營門市(新北市板橋區)購買手機,故本院對本
    案並無管轄權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揆
    諸前開規定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阮玟瑄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